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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诈骗案)_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美检一刑不诉〔2020〕Z9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11997********,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案发前系海南**聚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商务顾问,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昌江县,现住址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7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3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2020年5月15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等52人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2020年4月10日第一次退查,2020年5月8日重报;2020年6月9日第二次退查,2020年7月9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张某某利用海南**公司解散后的原址,在海口市美兰区成立海南**聚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简称**聚盟公司),张某某任总经理,符某某任人事主管,冯某某任财务主管,郑某某任技术主管,丁某某任资料员,李某乙、吴某甲任总监,欧某某、李某丙、吴某乙、罗某某、卢某某、吴某丙、周某某、秦某某等8人任组长,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等36人任组员。张某某等人通过正规的社会招聘方式招聘人员,组织培训,统一话术,按照公司的诈骗套路谎称帮被害人合作开发、运营管理被害人的网站小程序平台,并有商家入驻缴纳广告费,使被害人获益为由,诱骗被害人购买域名、办理服务器扩容、安全支付控件、电商证诈骗被害人财物。截止2019年12月,该公司共计诈骗23名被害人,涉案金额人民币1133073元。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于2019年8月入职**聚盟公司,是二部二组的商务顾问,主要工作内容是根据公司的话术和诈骗套路谎称帮被害人推广被害人的先程序,诱骗被害人购买网站域名,至案发时入职时间虽然超过二个月,但在犯罪过程中参与程度较低,作案时间短,仅收取正常的底薪和少量提成,获利较少,犯罪情节较轻,没有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属于从犯、初犯、偶犯且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李某甲不起诉。

从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处扣押的VIVO手机一部,依法发还。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检察官:何方雄

                              书记员:郭有娟


202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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