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5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底,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向某甲朋友李某乙谎称可以帮别人购买车辆,李某乙遂介绍被害人陈某某向某甲买车。2017年3月29日,李某甲在宝安区**社区**路**号**楼**商务公司以其经营的**装饰有限公司的名义与被害人陈某某的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一份汽车订购协议,约定李某甲向陈某某销售一台卡罗拉轿车,购车定金5000元。陈某某通过扫描李某甲支付宝二维码向某甲支付人民币7000元作为购车定金,李某甲收到定金后并未实际帮陈某某买车,而是用于个人开销,陈某某发现异常多次打电话要求其还钱,李某甲拒绝返还,并将陈某某的电话拉黑。陈某某遂报案致公安机关。
2019年3月8日,民警在宝安区**村**庭门口将李某甲抓获。案发后,李某甲的家属赔偿陈某某人民币8000元,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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