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监检二部刑不诉〔2021〕1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又名李某乙,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02211969********,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出生地河南省杞县,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杞县**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1年3月30日被监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5月3日由监利县公安局执行。2011年6月29日监利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监利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将本案退回监利市公安局补充侦查,监利市公安局于2021年1月27日补查重报。
监利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0年9月的一天,犯罪嫌疑人李某甲伙同郭某某(已死亡)、范某某(身份待查)窜至监利县**农场**分场**棉贸有限公司,趁人不备将该公司地磅电子显示屏擅自打开,在电路板上安装遥控装置,预谋作案,实施诈骗。
2010年11月至12月8日,犯罪嫌疑人李某甲伙同程某某、郭某某多次在出售籽棉给**棉贸有限公司时,采取操作遥控器,控制地磅显示屏数字的方式,共计骗取该公司籽棉8000余斤,获赃款4万余元。2011年3月27日9时许,李某甲主动到河南省杞县公安局西寨派出所投案。
案发后,犯罪嫌疑人李某甲与程某某、郭某某共同赔偿了**棉贸有限公司现金16万元、籽棉9772斤,**棉贸有限公司对李某甲和程某某、郭某某予以谅解。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监利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主要是没有对遥控装置进行数据恢复和鉴定,导致诈骗的数额无法确定,本案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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