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前检一部刑不诉〔2020〕Z2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4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住乌兰浩特市**小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内蒙古兴安盟科右前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后经内蒙古兴安盟科右前旗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29日被内蒙古兴安盟科右前旗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科右前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24日补查重报。
科右前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害人白某甲与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相识于2007年,二人有多笔经济往来, 2017年9月1日白某甲转账8万元给李某某后,双方债务全部结清。同日李某某再向白某甲借款50万元,白某甲将该笔借款转账至李某某账户内,并在交易附言中标记“借给大姐用”。从2017年9月2日至2018年3月19日期间,白某甲与李某某之间又发生了十九笔资金往来,与王某某(李某某丈夫)发生一笔资金往来,与魏某某发生一笔资金往来,此间往来均系普通借贷,无利息,且与2017年9月1日白借给李的50万元借款无关,截至2018年3月19日李某某仍欠白某甲50万元。
2018年3月份,白某甲因装修饭店向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提出归还50万元借款,李某某称没有钱还,同时表示可以找他人挪借带利息的短期借款给白某甲用,并承诺利息由李承担。2018年3月19日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给其朋友白某乙打电话,提出白某甲急于借款,利息是10万元十天按1万元计算,并授意白某乙出资借给白某甲,以此方式获利挣钱。因当时白某乙也欠白某甲10万元,李某某、白某乙为了隐瞒自己是实际出借人的事实并规避还款,李某某授意白某乙通过其他人的账户将借款转至白某甲的银行卡内,当日白某乙先将20万元的借款转至季某某建设银行卡内(卡号62170004700********),并将白某甲银行卡号交给季某某,季按白某乙的要求,立即将该笔20万元转至白某甲建设银行卡内(卡号62170004700********),后白某乙将转账截图发给李某某。2018年3月26日,李某某向白某甲索要该20万元借款及利息,白某甲无钱归还,李某某便提出按小额贷款业内行规需由白某甲支付2万元的利息,此时白某甲方知借款利息是1万元一天100元,后白某甲向李某某建设银行卡内(卡号62170004700********)转账利息2万元,李某某立即将其中1万元转账至白某乙建设银行卡内(卡号62170004700********)。2018年3月27日,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再次出借30万元给白某甲, 2018年4月10日白某甲将上述两笔借款本金50万元全部归还(有21万元汇至马某某账户),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白某乙为了隐瞒有钱不还并收取高额利息的真相,让白某乙提供了第三人马某某的账户,白某甲从张某某处以1万元1天65元的利息借款20.5万元汇到马某某账户中,后马陆续转账给白某乙,前两笔借款实际支付利息12.5万元,如按1万元一天100元利息计算,实际应支付利息是8.6万元,故该两笔借款多付3.9万元利息。
截止2019年3月,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多次从犯罪嫌疑人李某某、贾某某、白某乙等人借款后放贷给白某甲,在白无力偿还时,犯罪嫌疑人李某某通过微信语音不断找白催债,为了获得本金及高额利息,利用白某甲事业发展过程中有恩于白的心理,逼迫、诱使白某甲以“倒贷、进煤”为由,分别向李某某(李某某嫂子)、贾某某(李某某原司机)、张某某、白某甲的亲属、朋友等人大量借款,所借款项用于偿还李某某、李某某、贾某某及张某某的本金及高额利息,犯罪嫌疑人李某某、贾某某、李某某在明知白某甲无力偿还的情况下,将收回的借款本息马上出借给白某甲,通过这种循环借贷,转单平账的方式恶意垒高债务,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将获利资金用于投资足疗店、采石场,归还自己的欠款及利息,家庭支出(详见资金流向表)。
白某甲从2018年3月份开始找张某某借款,从2018年6月份开始找犯罪嫌疑人李某某、贾某某借款,借款期限均为十天,利息是1万元一天100元。经乌兰浩特市正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白某甲账目,具体情况是:
1、2018年3月19日至2019年3月29日,犯罪嫌疑人李某某通过银行转账出借1793.2万元,白某甲归还本息合计2640.63万元,还款中有413万元现金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不认可,犯罪嫌疑人李某某账面获利434.43万元,白某乙通过李某某获取利息20余万元。
2、2018年6月29日至2019年1月30日,犯罪嫌疑人李某某通过银行转账出借2511.57万元,白某甲归还本息合计2173.578万元,实际白某甲应归还李某某本金337.992万元。现李某某手中持有借款过程中白某甲给其出具的15张借据共计1084.81万元。公安机关在对李某某讯问时,李主动提出虽持有白某甲的1084.81万借据,但实际白只欠其本金260万元,其余债权均系借款过程中产生的利息,李愿主动放弃除本金之外的全部债权。
3、2018年6月6日至2019年1月23日,犯罪嫌疑人贾某某通过银行转账出借74.9997万元,白某甲归还本息合计232.42万元,还款中有125.5万元现金贾某某不认可,贾某某账面获利31.9203万元。
4、李某某、李某某、贾某某、白某甲资金往来分析图。
从2018年3月19日至2019年3月29日间,白某甲在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李某某、贾某某及张某某等人之间不断借款、还款循环周转,产生了巨额的债务,为了偿还所谓的债务,白某甲找亲属、朋友借款、变卖了**城的门市房和乌市**广场高层住宅一套、用**饭店的门市房抵押贷款、变卖了自己的**轿车一辆,最终白某甲因无力偿还巨额债务,于2019年3月29日自杀未遂。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李某某、贾某某等人得知白某甲报案后,为掩饰自己的犯罪行为、规避打击,密谋对抗公安机关审讯对策。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科右前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李某某具有诈骗罪故意,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扣押物品由侦查机关依法处理。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兴安盟检察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科右前旗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科右前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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