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吕检二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7261970********,羌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住四川省绵阳市北川县**乡**村**号.因涉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交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交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于2020年3月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3月4日、6月18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交城县公安局于2020年8月21日以发现新的犯罪事实为由撤回起诉,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2020年11月5日再次移送我院审查起诉。
交城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吴某某于2019年3月、4月分别收取李某某(另案处理)十八万元后乘坐李某甲的滴滴车从绵阳窜至成都向手机号1758390****的人两次各购买一公斤冰毒;2019年4月吴某某(另案处理)、李某甲、李某某、母某(另案处理)四人密谋提炼麻黄素制造冰毒,后因购不到麻黄草,制造毒品的犯罪未遂,李某甲涉嫌贩卖、制造毒品罪。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交城县公安局仍未调回技术侦控证据,各犯罪嫌疑人均不承认公安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且无其他证据证实,本院仍然认为李某甲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吕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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