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临沧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二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5271981********,佤族,初中文化,家住云南省临沧市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耿马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经耿马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当日被耿马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耿马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21日移送耿马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耿马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8月24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审查过程中,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9月24日至2020年10月23日),因案情、重大,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自2020年11月24日至2020年12月8日)。
云南省耿马自治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作为中间人,帮助吸毒人员吴某某、铁某某、李某乙等人联系,向尹某某(提起公诉)购买毒品麻黄素(甲基苯丙胺片剂)。
2020年4月10日至4月11日期间,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共帮助吸毒人员吴某某等人联系购买毒品29颗,自己吸食8颗,故李某甲贩卖的毒品麻黄素为21颗。2020年5月15日,经侦查实验,李某甲贩卖的毒品麻黄素(甲基苯丙胺片剂)平均每一颗约重0.098克,21颗重量约为2.058克。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云南省耿马县公安局认定李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附不起诉理由说明书),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李某甲个人财产请予以退还。
2020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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