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阴检公诉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女,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322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湖南省湘阴县人,商人,住湘阴县**镇**市场。因涉嫌赌博罪,2019年7月11日被湘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9日逮捕, 8月23日被湘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6日本院重新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戴某某、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其间,因案情复杂,本院2019年12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部分事实不清,本院于2020年1月9日退回补充侦查,湘阴县公安局于2020年2月9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至2019年7月份,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从事地下六合彩赌博活动,接受码民投注,金额147014元,转投上线戴某某(不起诉),其中接受刘某某和胡某某投注119204元,李某乙投注27810元。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胡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提取等笔录;5.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具有坦白、退赃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湘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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