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汕检刑不诉〔2019〕3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442196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保定市蠡县**乡**区**号,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7年12月21日被汕头海关缉私局取保候审。2018年12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汕头海关缉私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8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汕头海关缉私局于2019年4月29日侦查完毕后重新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至2013年7月间,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为牟取非法利润,与惠来县**厂林某某商定,以明显低于应缴税款的“一条龙”包税通关进口服务价格委托林某某将皮草货物通关走私进境,再由林某某的惠来县**厂加工硝制成熟皮后在境内交付。在此期间,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先后委托林某某、王某某、陈某某在境外各国际皮草拍卖会上竞拍购买水貂生皮皮草139841张、狐狸生皮皮草443张,在明知上述货物应正常报关缴税进口且无法取得报关单证及缴税凭证的情况下,仍以每张水貂生皮人民币40元至90元、以每张狐狸生皮人民币195元至200元的“一条龙”通关进口价格委托林某某将上述货物走私进境。之后,林某某以惠来县**厂的名义,利用加工贸易手册将本应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上述货物伪报贸易方式走私进口,并分次将加工好的熟皮空运交付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期间,被不起诉人李某甲通过农村信用站员工蔡某某的银行账号将“一条龙”通关加工费用汇至惠来县**厂会计蔡某某指定的收款账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参与走私皮草共计140284张,经关税部门计核偷逃应缴税款人民币17764576.62元。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投案自首,可以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规劝李某乙、刘某某投案自首,有立功表现,可以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违反海关法规,以明显低于应缴税额的价格多次委托他人包税通关进口货物,偷逃应缴税额共计177645764.62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构成了走私普通货物罪。鉴于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有投案自首,有立功表现,且案发后主动上缴178万元弥补国家税收损失,李某甲被扣押的进口水貂皮12008张,该批货物计税价格为5924939.45元,以上总价值7704939.45元,约占全案偷逃国家应缴税额的43%,超过应缴税额的30%,认罪态度、悔罪表现较好,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作不起诉决定处理。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主动上缴的178万元由汕头海关缉私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检察院
2019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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