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刑不诉〔2020〕5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1842001********,汉族,共青团员,承德石油高等专科学校大一学生,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新乐市,现住河北省新乐市**镇**村**街**排**号。无违法犯罪前科。因涉嫌犯有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3月10日被河北省新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12日被河北省新乐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5月12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新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受理案件当日告知李某甲的权利义务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内容,李某甲在接受承办人讯问时表示自愿认罪认罚。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权利义务,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2020年6月5日,听取了值班律师姚金山的法律意见,同时李某甲在值班律师姚金山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9日21时许,李某乙与妻子陈某某在新乐市大流村家中卧室发生吵架,其长子李某甲听到后前去劝阻,李某甲进屋后看到李某乙准备打陈某某,便踹李某乙大腿,用手臂勒住李某乙脖子,将李某乙按倒在地上。李某甲为避免自己和母亲陈某某被打,一直勒压着其父亲李某乙的颈部将李某乙面朝下按在地上,李某甲让其母亲陈某某出去、让其弟弟李某丙打电话通知爷爷、姑姑等长辈。李某甲见到其二姑李某丁到达现场后立刻松开手,发现李某乙呼吸微弱,李某甲立即帮忙抢救李某乙、拨打120。2020年3月10日9时47分,李某乙经抢救无效死亡。经石家庄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李某乙系被人勒压颈部造成呼吸道压迫及食物反流致机械性窒息死亡。现李某甲已取得李某乙其他近亲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李某甲主观上对自己勒压他人颈部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客观上勒压他人颈部,致他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但犯罪情节较轻,无违法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其他近亲属的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新乐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乐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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