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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过失致人重伤案)_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美检一刑不诉〔2021〕Z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31987*******,汉族,硕士研究生,**大学行政管理人员,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路**号**教工集体户,住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大学**小区**房**号。因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于2018年1月25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4日被美兰分局监视居住; 2020年8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钟敏,广东深天成(文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依法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8月7日告知被害人的委托代理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家属委托人的意见,以及进行补充鉴定等,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其间,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9月25日重报。

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1月24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与被害人黎某某在海口市美兰区世纪大道与万兴路交叉口因车辆刮蹭的问题发生了口角,李某甲动手推打被害人黎某某肩膀等身体部位,黎某某被推打肩膀后离开现场。大约十分钟后,被害人黎某某回到现场后当场晕倒,被送往海口市人民医院抢救,被害人黎某某被诊断出脑干出血、高血压3级极高危险组。2019年4月11日,海南省公安厅,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事技术支队法医对被害人的损伤程度进行会诊,并作出鉴定意见:1.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4.3.3之规定,本次检验不宜进行损伤程度鉴定;2.此次事件中,黎某某与对方有肢体接触并争吵,在自身高血压病史上可诱发脑干出血。目前,被害人黎某某长期卧床在家,生活无法自理。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已经赔偿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一次,本院仍然认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认定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的行为导致被害人黎某某重伤结果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再次退回补充侦查必要。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李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检  察  官:何方雄

检察官助理:郭婷婷

                            

2021年1月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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