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开州检二部刑不诉〔2020〕Z16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41989********,汉族,初中文化,重庆市开州区人,户籍地重庆市开州区**镇**村**组**号,住重庆市梁平区**小区**栋**号。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经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道平,重庆帅风律师事务所。
辩护人熊鑫,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6月29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于2020年7月27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1月10日左右,被不起诉人李某甲联系他人购买了毒品“K粉”、“奶茶”,同李某乙、邹某某(另案处理)在重庆市某KTV内吸食。后李某乙将吸食剩下的一包“奶茶”和几包“K粉”放在自己携带的挎包内。2019年11月11日,李某甲邀请李某乙、邹某某驾车到四川省成都市游玩。同日晚上,李某乙让李某甲联系购买毒品“COFFEE”,并约定他和邹某某购买20包,李某甲购买10包。李某甲联系后,邹某某和李某乙前去收取毒品。次日早上,邹某某驾驶渝BT****轿车搭乘李某甲、李某乙从成都市返回开州区,在开州区高速路口被民警查获。民警从李某乙挎包内查获了一包“奶茶”重13.672克,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含有MDMA成分;21包“COFFEE” 重9.957克,其中7包重3.345克,经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检验,含有4-MMC;一包“K粉”重0.155克,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含有氯胺酮成分。从李某甲渝BT****轿车后排储物箱内查获5包“COFFEE”重2.32克。
2019年11月13日,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民警在归还被不起人李某甲家属随身物品时,在李某甲包内眼镜盒里查获一包“K粉”,重32.399克,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含有氯胺酮成分。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扣押的毒品已依法处理。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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