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明检刑公诉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24196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塑胶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工作,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街道**路**巷**号**梯**房。因涉嫌重婚罪,于2019年3月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12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20年3月10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重婚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9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3月9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3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4月3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于1992年与李某乙在佛山市高明区登记结婚,两人共同生活在佛山市高明区**路**巷**号**梯**房。2015年,李某甲与陈某甲认识后双方发展成为情人关系,在明知自己已婚的情况于2016年2月16日与陈某甲生育一儿子陈某乙。2016年底,李某乙得知该情况后将李某甲赶离。李某甲离家后,与陈某甲一起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佛山市高明区**街道**街**号**居**房。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认定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