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乡检公诉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4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住广州市从化区街**街**路**号**房。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7年11月22日被湘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2月7日本院以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同年12月8日被湘乡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湘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7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18年1月30日、2020年1月19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4日、2020年4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月15日、2020年1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湘乡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游某某(已判刑)在2017年4月至7月通过与广州同和百世快递老板胡某某、倪某某(均已判刑)勾结,雇请李某甲、李某乙帮助王某某、“AA(私烟商行)小林”(待查)、“小美依人美”(待查)共计销售假烟7500余单,合计金额200余万,其中销售给庞某某假烟10900元、陈某甲假烟25020元、温某某假烟12000元、申某某假烟42050元、李某丙假烟10000元、陈某乙假烟3600元、陈某丙假烟3360元、尹某某假烟2000元、李某丁假烟1740元、佘某某假烟1050元、赵某某假烟400元、杨某某假烟260元、方某某假烟240元,经湖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上述黄色芙蓉王、蓝色芙蓉王、黄色精白沙、蓝色精白沙、中华等烟均为假烟。李某甲明知游某某寄递的是假烟,伙同游某某分工协作,为方便销售寄递假烟加入卖假烟的老乡群,将寄递的假烟情况及外地被查扣的情况通报给卖假烟的老乡,并告知短时间内不要寄递假烟,自2017年4月至7月主动帮助游某某开着面包车在广州沙太路、元岗横路等地的卖假烟的人手中接送假烟快递运送至同和百世快递点交游某某寄递,通过收取15元至40元不等的快递费来获利,共计获利5万元以上。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湘乡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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