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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销售假药案)_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盐检刑不诉〔2019〕4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27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住河北省衡水市景县**镇**号。因销售假药罪嫌疑,经深圳市公安局盐田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盐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销售假药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盐田分局逮捕;2019年11月5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盐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10月29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以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于2019年4月开始租用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栋**单元**房在拼多多平台经营网店。李某甲从网上以低价购买未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生产或进口的“杜雄玛咖片”、“勃龙金枪”、“肾宝片”、“雄勃伟戈”“鹿鞭牡蛎”、“勃龙伟戈”、“久勃金根”等药品,存放于其借用的河北省衡水市**小区**栋一楼车库,后将上述药品通过以李某甲名字注册的“用户无忧”网店、以李某乙名字注册的“鑫源保健商行”网店、以张某某名字注册的“唯美保健2”网店进行网上销售,由百世快递公司邮寄给买家,并从中牟利。

2019年6月18日,被害人薛某某在深圳市盐田区东部华侨城大峡谷停车场登陆拼多多平台“唯美保健2”网店以人民币30.9元购买一盒“杜雄玛咖片”药,以微信(微信号:xx135********,昵称:**)支付货款,并告知收件地址为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收件人为桌先生。6月22日,薛某某收到寄件人为李某甲的快递一件(快递号:55200057********),内有“杜雄玛咖片”字样一盒,盒内的小玻璃瓶内有10粒药片,后上网查询比对发现是假药,遂到深圳市公安局盐田分局三洲田派出所报案。

2019年7月31日,深圳市公安局盐田分局民警在河北省衡水市景县**镇**村将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抓获,并在其租用的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栋**单元**房查获“雄勃伟戈”7盒、“鹿鞭牡蛎”1盒;在其借用的河北省衡水市**小区**栋一楼车库查获“雄勃伟戈”6盒、“鹿鞭牡蛎”1盒。

经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盐田监管局认定:被不起诉人李某甲销售给被害人薛某某的“杜雄玛咖片”应定性为药品。但涉案药品均未标示任何药品批准生产或进口文号,属于应当经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或进口的药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二)项的规定,涉案产品按假药论处。

本院认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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