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非法买卖爆炸物案)_丰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丰检公诉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81977********,汉族,中专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遵化市**镇**村。因涉嫌非法买卖爆炸物罪,2019年1月9日被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甲涉嫌非法买卖爆炸物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4年5月21日,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按照唐山市公安局指定管辖依法对遵化市苏家洼镇洺阳铁矿无许可证非法开采案进行侦查。经查,该铁矿山由杨某某投资建设,杨某某为总负责人,管某某、李某乙先后负责管理炸材。2013年5月份前后,杨某某经过李某丙介绍,从李某甲处购买雷管20000枚,花费共计26万元,李某丙将卖雷管的26万元钱全部交给李某甲。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0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