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0〕32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1197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兴义市,住兴义市**镇**村**组。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2月23日被兴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14日被兴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2018年4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公安机关报本院审查批准逮捕,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同日由兴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7月17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7月17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4日17时许,李某乙与其弟弟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的妻子卞某某(系李某乙的前妻)因琐事发生纠纷并发生抓扯,兴义市公安局民警到场对双方进行劝解和批评教育后,双方均表示不再为此事发生纠纷。李某甲通过卞某某得知事情经过后,于当晚22时许驾车回家后进入李某乙家院内,在李某乙家门口拿了一棵木棒对李某乙平时睡觉的耳房卧室木门进行打砸,致木门、外挂门锁被损坏后进入,未见李某乙在房间内后又持木棒对李某乙家正房卧室木门进行打砸,木门门板、内暗锁被砸坏,内部门框锁扣处损坏,房门被打开后,李某甲进到李某乙家卧室持木棒殴打李某乙,李某甲、李某乙相互抓扯至李某乙家院子内,李某乙持刀将李某甲杀伤,后李某乙、李某甲的侄子李某丙、李某丁到现场后才强行将二人拉开。
案发后,被害人李某乙出具谅解书谅解犯罪嫌疑人李某甲。
本院认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获得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且符合刑事和解相关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九十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西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兴义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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