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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非法侵入住宅案)_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公诉刑不诉〔2015〕3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1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安徽省临泉县人,住临泉县**镇**行政村**街50号。被告人李某甲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4年11月18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5年5月23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6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需要补充证据,分别于同年8月6日、10月16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后分别于同年9月2日、11月1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三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月29日18时许,犯罪嫌疑人李某甲同王某甲、王某乙(均另案处理)到临泉县**乡**村张某甲家,索要欠款,张某甲的妻子陈某某要求王某甲等人离开,王某甲等人与陈某某发生争执,后对陈某某殴打,并将院中的大理石圆桌掀翻损坏。陈某某儿子张某乙欲上前殴打王某甲,被王某乙拦阻,后张某乙在王某乙的追赶下逃走。2月2日,在临泉县宋集镇焦桥行政村小郝庄南地,发现张某乙的尸体。经临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陈某某家被损物品价值2280元;经临泉县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张某乙系甲拌磷中毒死亡。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学森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阜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5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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