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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非法储存爆炸物案存疑不起诉适用)(公开版)_兴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兴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兴检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性,1947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4414251947********,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无,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兴宁市**镇**村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街道**期**号公馆。因涉嫌非法储存爆炸物罪,于2020年7月1日被兴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非法储存爆炸物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23日补查重报。

兴宁市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犯罪嫌疑人李某甲于2003年左右,在兴宁市**路**路**大厦地段摆收购古董地摊时,私自从他人手中收购了6颗手雷(其中空壳手雷4颗,存有火药手雷2颗),卖了4颗空壳手雷后,将2颗存有火药的手雷带回家中并私藏在房间床底下。另李某甲于2004年左右,在兴宁市**道**路段一废品店收购了3枚步枪子弹后带回家中私藏,与手雷一起藏在房间床底下。2020年6月8日,犯罪嫌疑人李某甲的儿子李某乙发现手雷和子弹后上交给公安机关。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兴宁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扣押的2枚手雷请妥善保管,待有适格鉴定机构再行委托鉴定以证实是否符合爆炸物属性;扣押的3枚子弹请依法处理。

兴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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