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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非法入侵住宅案)_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红检刑不诉〔2020〕20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女,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镇**村**组**号,现住址与户籍所在地一致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24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6日22时许,因李某丁认为其丈夫刘某某与被害人鄢某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李某丁尾随刘某某到鄢某某的住处后,邀约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程某某到鄢某某位于遵义市红花岗区**学校旁**栋**室的住所,以房屋漏水的名义骗取鄢某某住所的合租人黄某某开门后,非法侵入鄢某某的住所,由李某丙及程某某控制刘某某,李某丁、李某乙对鄢某某进行殴打,强行拉扯鄢某某的衣服,并由李某甲拍摄视频。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于2020年4月22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且获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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