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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非法占有农用地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横检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721198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广西灵山**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住灵山县**镇**村**队**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横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22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横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8日补查重报。

横县森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3月份至2019年4月份期间,广西灵山**有限责任公司分别与横县**镇**村约40户的村民签订《租地协议》,租用横县**镇**村约40户村民的土地。2019年3月份至2019年10月份期间,广西灵山**有限责任公司**李某甲没有在横县自然资源局取得征占用土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指使其兄李某乙将**石场开采出来的表土、矿渣、碎石等废料运输到横县**镇**村的土地上倾倒及填土修路,造成该**村大量的林地、耕地被毁坏,土地的种植条件被破坏。

经聘请有资质南宁市**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到现场进行鉴定,认定被非法占用农用地面积为11.913亩,其中林地面积为10.362亩,耕地面积为1.551亩。

李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横县森林公安局认定李某甲参与非法占用农用地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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