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汀检四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长乐市,公民身份号码3501261958********,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长汀**委员会**届委员,经商,户籍所在地和住所地均为福建省长乐市**镇**村**号。因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09年2月26日由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存疑不起诉;又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8月26日由长汀县公安局决定并由长乐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2020年4月2日由本院决定并由长乐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汀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4月2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20年4月27日、6月28日退回长汀县公安局补充侦查,长汀县公安局于同年5月26日、7月28日重新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长汀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从2014年开始经营长汀县*******尾石料矿。2018年至2019年在生产经营期间,在未办理征占用林地的情况下,雇请工人违规占用林地搭建破碎机、输送带、厂房、拓路。经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长汀县**镇**村***尾石料矿未审批占用林地19.3294亩,非林地面积0.0031亩。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长汀县公安局认定非法占用林地的面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长汀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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