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弥检一部刑不诉〔2021〕1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6261972********,汉族,云南省丘北县人,文盲,农民,家住文山州丘北县**乡**村民委**村小组,现住弥勒市**镇**村委会**村小组。
本案由弥勒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20年12月31日退回弥勒市森林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1年1月31日补查重报。
弥勒市森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的事实:
2003年年初,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与况某甲、况某乙、李某乙、李某丙(已故)五人事先商量好,共同出资租地,由况某甲出头签订租地合同。2003年2月26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等五人跟**镇**村委会**村小组时任村长王某某谈妥,以6000元的价格,承包了该小组属于村集体所有小地名**,也叫**的300余亩荒山中,村民的自开地60余亩用于种植果树,并签订了荒山荒地承包合同。之后,五人将60余亩自开地分开各自耕管种植庄稼未栽种任何树木至2007年中旬,期间五人在各自耕管的地块周边陆续私自开挖荒山种植庄稼。2007年年中的时候,五人在各自耕管的自开地上依然未种植任何树木的情况下,以况某甲的名义向林业部门申请办理了合同中划定的四至界限内的300余亩包含荒山、自开地的林权证,2008年3月9日,取得林权证。后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在明知自己承包的300余亩包含荒山、自开地系林地的情况下,继续在原承包的自开地内及荒山上私自开挖的地块内种植庄稼至今。经初步调查,李某甲涉及非法占用的林地约10余亩。
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占用林地栽种农作物的现场位于弥勒市**镇**村委会**村小组**山,总面积12.27亩,共计2小班:其中,7小班10.88亩、10小班1.39亩。调查范围内林地权属系弥勒市**镇**村委会**村小组的集体林地;地类为宜林地。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弥勒市森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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