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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左检民行刑不诉〔2019〕3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性,196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2196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住******组,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16日被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林左旗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1984年李某乙(李某甲父亲)承包**镇**村**林地,并于2006年将**林地办理林权证。李某乙去世后该地块由其子李某甲经营管理。2018年春季李某甲在自家口粮田地内播种绿豆,之后未卸下播种机便开四轮车至**林地,在其所承包的林地树趟子间挑地,因地面不平整播种机内种子不慎洒落,致使**林地内生长农作物绿豆,种植地块三块。根据巴林左旗森林公安局隆昌派出所民警现场勘验、检查认定结果为李某甲**林地三块地块内农作物大部分被杂草覆盖,勘查照片显示**林地内生长的绿豆苗较为稀疏,且没有成行成垄。结合李某甲在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供述,李某甲挑地行为目的是为涵养水源,让杂草生长,不存在故意播种行为,林地内生长绿豆系其过失行为致使。根据生活常识,农民最重要的经济来源是农业,依靠种植农作物加工销售后获取经济来源,绿豆属于粮食作物,一般用于人类主食。李某甲对林地内生长的绿豆未经打理且收割后用于喂牲畜,没有从中获取经济收益,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认定李某甲故意非法占用林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李某甲过失行为致使林地内种植绿豆,未对树趟间植被造成损毁,且无改变林地用途的故意和事实,亦未造成林地大量毁坏的结果。

本院认为,李某甲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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