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宁检环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1126198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与住所地均在湖南省宁远县**镇**路**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4月22日被宁远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宁远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0日本院决定并由宁远县森林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远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20年2月6日、4月20日将该案退回宁远县森林公安局补充侦查,宁远县森林公安局分别于2020年3月5日、5月20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以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与李某乙、谭某某、王某某在宁远县桐山街道高福村祥文福自然村的窑门口、云里山(又名葫芦岭)等山场开办宁远县**制砖厂,李某甲担任主要负责人。宁远县林业局于2013年11月22日作出同意宁远县**制砖厂取土项目临时占用林地0.7公顷的批复。砖厂于2013年建好后从2014年开始承包给李某甲一人经营管理至今。李某甲经营期间超范围取土制砖,且临时占用林地两年到期后未续批继续占用。经鉴定,宁远县**制砖厂共非法占用林地面积4.452公顷(66.78亩),其中2013年审批临时占用两年到期后,继续占用既未续批也未恢复的林地面积0.6858公顷(10.287亩),未审批占用林地面积3.7662公顷(56.493亩),均为省级公益林地。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甲被宁远县森林公安局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已的犯罪事实,退赃8万元,缴纳补植复绿保证金3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 书证:户籍资料等书证;2.勘验笔录及照片;3. 鉴定意见:宁林调补鉴字[2020]第25号技术鉴定意见书;4. 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 5.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且积极退赃,缴纳补植复绿保证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宁远县森林公安局扣押李某甲的8万元赃款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宁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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