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盘检刑不诉〔2019〕5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111973*******,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街道办事处**组**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昆明市森林公安局盘龙分局决定,于2018年7月11日被昆明市森林公安局盘龙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森林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12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3月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2月2日、2019年2月17日、2019年5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云南省昆明市森林公安局盘龙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11月8日我局接盘龙区农林局指令,在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街道办事处**社区**卡点附近有倒土毀林的情况,接报后我局民警赶往现场调查,经查该地块是李某甲于2015年3月1日从**社区**小组租赁来的,之后李某乙和王某某在中间人张某某的介绍下认识了李某甲,并达成协议在李某甲所租的地块上倾倒渣土。为确定案情,我局聘请云南昆明**司法鉴定中心对该地块的地类、面织进行了鉴定,经鉴定在盘龙区**街道办事处**社区**村小组实际占用土地面积合计14.729亩,其中堆土区占用土地面积(已刨除中间未破坏区域和原有道路)10.551亩(0.343亩地类为纯林,林地类别为生态公益林地,亚林种为坏境保护林;1.713亩地类为纯林,林 地类别为商品林地,亚林种为其他用材林;7.574亩地类为其他无立木林地,林地类别为生态公益林地;0.921亩地类为其他非林地);新挖道路占用土地面积4.178亩(4.068亩地类为其他无立木林地,林地类别为生态公益林地;0.110亩地类为其他非林地)。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本案证据不足以证实李某甲在主观明知没有办理合法手续的前提下客观上实施许可他人在林地上倾倒渣土的行为,李某甲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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