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冷检公诉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41974********,汉族,中专文化,冷水江市**投资有限公司挂名股东、董事,户籍地新化县**镇**村**组,现住冷水江市**街道**组。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6月4日被冷水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冷水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4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冷水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3月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4月17日至2020年5月16日,自2020年6月30日至2020年7月30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20年4月3日至2020年4月17日,自2020年6月16日至2020年6月30日,自2020年8月31日至2020年9月14日)。
冷水江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已起诉)因**服饰集团推广品牌需要资金,于2009年3月19日成立冷水江市**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投公司”),再依托冷水江市**创投公司这个平台向社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因成立**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还需要三个自然人注册公司,犯罪嫌疑人陈某某遂找到在**服饰集团办公室上班的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其、前妻李某乙的弟弟李某丙(已不起诉)、司机谭某某(已不起诉)以及另一个身边较亲近的在**服饰集团办公室上班的李某甲,要求三人帮他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的挂名股东,公司的注册资本不要三人出资,也不要三人到**创业投资有限参与公司管事任何管理,还但承诺给予三人分红等好处,三人表示同意。之后,陈某某从自己的其产业**商业大厦家电批发城分别各转200万元到三人的账上作为注册资本,再由李某甲到工商局工商部门办理了冷水江市**创投公司的注册手续。冷水江市**创投公司成立后,其股东为**服饰集团有限公司、陈某某、李某丙、谭某某、李某甲,**服饰集团有限公司认缴注册资本1680万元,出资比例为56%;陈某某认缴注册资本720万元,出资比例为24%;李某丙认缴注册资本200万元,出资比例为6.67%;谭某某认缴注册资本200万元,出资比例为6.67%;李某甲认缴注册资本200万元,出资比例为6.67%。陈某某任冷水江市**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李某丙任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谭某某任监事,李某甲为董事会成员,并开始以**创投公司的名义对其吸收资金。之后,由于各种原因,陈某某承诺给李某丙、谭某某、李某甲三人分红等好处没有兑现,只给了三人2012年的股份代持酬金,其中,李某丙2012年度的股份代持酬金为36000元,谭某某2012年度的股份代持酬金为12984元,李某甲2012年度的股份代持酬金为14400元。2019年6月4日,犯罪嫌疑人李某甲将其2012年度的股份代持酬金14400元退缴给冷水江市公安局。经湖南省天勤司法鉴定所鉴定,2006年11月之前期间,**创投公司吸收公众存款33273029元。2006年至2013年10月期间,**创投公司吸收公众存款2143416186元,涉及集资参与人5608人。两个期间共以上合计吸收公众存款金额为2176689215元。截止至2018年7月,尚未偿还完的集资参与人有1439人,扣除已偿还本金及利息后尚未偿还的投资本金为128310698.43元。
2019年6月4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将其2012年度的股份代持酬金14400元退缴给冷水江市公安局。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冷水江市公安局认定的李某甲明知陈某某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而提供帮助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扣押的股份代持酬金14400元由侦查机关依法处理。
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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