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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案)_广饶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饶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检一部刑不诉〔2021〕1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523198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住山东省东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广饶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4日被广饶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广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8月29日,常某某经营的东营市***有限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支行贷款人民币400万元(以下币种相同),山东**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为保证人,王某某经营的广饶县***土制品有限公司为反担保人。该笔贷款于2015年8月29日到期,东营市***工贸有限公司未能还款,***担保公司全额代偿。2015年9月13日,为向常某某追偿,齐某某指使黄某某、蒋某某等人,刘某某指使杨某某等人先行进入广饶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常某某、徐某甲家中,要求徐某甲还款持续至当日20时许。齐某某纠集**担保公司及**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员工燕某某、程某某、高某某、李某甲、庄某某、张某甲、陈某某、王某乙、徐某乙、赵某某、刘某甲、任某某、费某某、李某乙、闵某某、张某某、武某某、刘某乙、尚某某、赵某某、胡某某、李某丙、孔某某、王某丙、王某丁、索某某、王某某、宋某某、刘某丙、朱某某等三十人,陆续来到常某某、徐某甲家中,并待至第二日早上陆续离开。此后,齐某某安排**担保公司及**小额贷款公司的员工轮流在常某某、徐某甲家中值班持续约一个多月。经查,无证据证实燕某某、高某某、李某甲、庄某某、张某甲、赵某某参与轮流值班;陈某某、王某乙、徐某乙、程某某是否参与轮流值班存疑。赵某某、刘某甲、任某某、费某某、李某乙、闵某某、张某某、武某某、刘某乙、尚某某、赵某某、胡某某、李某丙、孔某某、王某丙、王某丁、索某某、王某戊、宋某某、刘某丙、朱某某等人参与轮流值班一到三次不等。其间,李某丁被限制人身自由至9月17日晚8时许,徐某甲被限制人身自由约9日。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没有实施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住宅及寻衅滋事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广饶县人民检察

2021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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