始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始检一部刑不诉〔2020〕Z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25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韶关市浈江区**坪**坳**栋**号,现住址韶关市浈江区**村**区**区**栋**房。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3月14日被刑事拘留;经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4月20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移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武江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6月1日报送韶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韶关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8月4日将李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一案移交本院审查办理。
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3年前后,江某某因木材生意的资金周转问题向游某某(另案处理)借款70000元,约定月利息7分,并签订相关借据。后江某某因个人原因无法偿还游某某的高利本息。2017年9月一天,游某某纠集何某某、李某乙、向某某(以上均另案处理)在韶关市武江区御龙湾“同和商行”以非法拘禁方式向江某某追讨债务。后游某某为向江某某施加还款压力,达到尽快催收高利息债务的目的,指使何某某、李某乙、向某某、李某甲四人驾驶两辆车,将江某某带至武江区芙蓉山野外无人处进行恐吓讨债。何某某、李某乙、向某某等人则以威胁被害人的人身安全及自由等言语威胁,和拳脚殴打方式对被害人江某某实施侵害,胁迫江某某筹集资金偿还高利债务。直至债务担保人张某某出面协调还款事宜,游某某方才指使何某某等人将江某某带回“同和商行”,继续实施羁押。后游某某胁迫江某某、张某某将所拖欠的高利息垒加至借款本金内,并重新签订一份14万的新借条后,方才允许江某某离开。至此,江某某被游某某等人非法拘禁时间长达2小时。
经审查,本院认为认定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本案已经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基本证据已固定,无再次退回补充侦查必要,故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韶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东省始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始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3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