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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非法拘禁案)_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泗检一部刑不诉〔2020〕Z3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51968********,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安徽省泗县人,住泗县**镇**村**庄**号。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10月9日被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被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份,泗县**镇**村李**庄村民李某乙和妻子被害人刘某某因感情不和而离婚。2020年10月6日凌晨4时许,李某乙和父亲被不起诉人李某甲驾驶车辆从南通将被害人刘某某带至家中,李某乙殴打被害人刘某某,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用绳子将被害人刘某某捆绑起来,后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和李某乙一起将被害人刘某某抬到自家的轿车内用车子运到胞兄弟李某丙家平时无居住的屋内看管至10月8日上午,要求被害人刘某某和李某乙一起生活,后因他人报警而案发。

本院认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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