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李沧检一部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131988********,回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青岛市李沧区**路**号**单元**户,住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路**号**小区**号楼**单元**户。因吸毒,于2014年10月17日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月7日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9日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乙、李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8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日补查重报。
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李某乙与马某某有借贷纠纷,2018年12月27日21时许,李某甲驾车载李某乙至李沧区**路**号**期**号楼,将马某某带上车带走,后三人一起至即墨市**路**号**足疗店住一晚。第二天,三人一起至城阳区**路**号**电影城看电影。12月28日20时至12月31日13时许,李某乙、李某甲让马某某住在李沧区**路**酒店**房间,二人轮流看守限制其自由。12月31日中午,李某乙、李某甲带马某某至李沧区**路和**连锁酒店**房间,限制马某某自由,至31日18时许,李某甲驾车将马某某送回李沧区**路**号**期附近。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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