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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非法拘禁案)_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鹿检一部刑不诉〔2020〕146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绰号李某乙),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1025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林口县**委**组。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3月1日被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28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9日晚,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及陈某甲(不起诉)因怀疑被害人桂某甲曾在打麻将过程中作弊致二人输钱,在从他人处获悉桂某甲出现在本区**路**酒店后,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及陈某甲为索回二人输掉的钱,遂召集唐某某、陈某乙(均不起诉)携带棒球棒(内置刀具)及甩棍,并邀请赌博作弊录像证据持有人付某某(另案处理)一同前往**酒店。五人进入**酒店**楼**房间后,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及陈某甲、唐某某、陈某乙对被害人桂某甲实施殴打等行为(经鉴定,被害人桂某甲伤势程度为轻微伤),其中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打了被害人桂某甲两巴掌,陈某乙、唐某某对被害人桂某甲以棍棒、刀具相威胁,付某某出示作弊录像。在被害人桂某甲承认自己有拿走麻将后,陈某甲向被害人桂某甲索要自己和李某甲在赌博中所输款项及付某某被损坏的麻将损失共计人民币8000元钱。被害人桂某甲因身边钱不够,提出将自己的手机和身份证作为质物留下并承诺在三天内还清8000元,随后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等人离开现场。

案发后,被害人桂某甲取回手机、身份证,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及陈某甲、陈某乙、唐某某均已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及陈某甲、陈某乙、唐某某是到被害人桂某甲所在的宾馆房间讨要债务,期间虽有殴打、持凶器威胁,但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及陈某甲、陈某乙、唐某某并没有拘禁被害人桂某乙或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综上,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等人没有拘禁被害人桂某甲,不构成非法拘禁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李某甲不起诉。

扣押的麻将贰副及棒球棒壹根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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