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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非法拘禁案)_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恩市检二部刑不诉〔2020〕14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011999********,土家族,中专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恩施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恩施市**乡**村**组**号,住恩施市**巷**号**层。因涉嫌抢劫罪,2020年5月27日被恩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恩施市公安局予以释放并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恩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7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李某乙和冉某某及廖某某等人赌博,冉某某欠李某乙赌债4000元。2020年4月2日16时许,冉某某同廖某某来到恩施市“云水茗心艺术”酒店,以廖某某名义开8320号房间,并邀约李某乙、朱某乙到该房间先后以“干瞪眼”、“炸金花”的方式赌博,在此过程中,冉某某给李某乙800元用于还之前的赌债,后李某乙输掉全部赌资1000元及冉某某还的800元。李某乙怀疑冉某某“洗盒子”(意为出老千),遂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邀约何某某及李某甲、朱某甲、陈某某等人前往该酒店房间为其助威。何某某到达该酒店后,趁下楼换零钱的契机在酒店附近购买一个甩棍后带回房间,将甩棍放在房间的沙发上,并告知了李某乙,李某甲、朱某甲、陈某某等人先后到达该房间。当日19时许,李某乙拿起何某某购买的甩棍击打冉某某的背部、手臂等处,致使冉某某受伤,在此过程中,何某某、陈某某等人围上去,何某某踢了冉某某一脚,陈某某手拿烟灰缸并吼冉某某让其坐着,朱某甲在房间门口为其观察情况,李某乙向冉某某索要之前的赌债及当日所输赌资,李某甲害怕在酒店吵闹引起他人报警,遂建议离开酒店另寻他处处理。随后,李某乙、何某某等人将冉某某强行带出酒店,李某甲开车带冉某某、何某某、朱某乙、龚睿涵等人,朱某甲开车带李某乙,朱提学开车带陈某某等人,先后来到李某甲提议的恩施市金龙大道小地名“青树林”处,李某乙、陈某某质问冉某某是否赌博洗盒子并继续索要李某乙之前的赌债及当日所输赌资,随后冉某某给李某乙微信转账4200元、给现金200元。当日21时许,李某甲开车带冉某某离开到恩施市中心医院检查身体并给李某乙打电话要其支付冉某某的检查费用,李某乙通过他人给李某甲转款450元。

经恩施市施南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冉某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案发后,经公安机关传唤,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到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取得了被害人冉某某的书面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恩施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恩施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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