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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非法持有枪支案)_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慈检诉刑不诉〔2019〕11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8211960********,土家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慈利县,住南省慈利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2019年11月20日被慈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其被慈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7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慈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8日,慈利县公安局鲤鱼桥派出所民警接到慈利县**镇**村村民李某甲家藏有火枪的举报后,次日,民警在李某甲家中查获疑似火枪一支。经张家界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该火枪认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

3、犯罪嫌疑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李某甲接到民警传唤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从宽处罚;其非法持有枪支的目的仅用于打猎,主观恶性较小。李某甲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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