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温平检公诉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4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61944********,畲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平阳县**镇**村。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7月11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8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在父亲去世后继承了一把“鸟铳”,用于驱赶动物保护自己种植的庄稼。2019年7月9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的儿子李某乙将“鸟铳”丢弃到平阳县**镇**的一座桥下。同月11日,公安民警找回被丢弃而摔坏的“鸟铳”。经鉴定,该“鸟铳”不能确定是否为枪支。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于2019年7月11日到平阳县公安局**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鸟铳”1把;
2.书证:户籍信息;
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乙、李某丙、陈某某的证言以及公安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
4.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枪支鉴定;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查获“鸟铳”的视频。
本院认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涉案“鸟铳”1只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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