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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非法持有枪支案)_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巴检刑不诉〔2020〕5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3198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出生地湖北省巴东县,住巴东县**镇**号,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0月19日被巴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底,李某甲在淘宝网花费600元购买一支完整的气枪,后因充气后漏气无法使用,便存放在家。2016年至2020年初,李某甲在淘宝网花费400元购买气枪零部件,并组装成一支可以正常击发的气枪,在家多次练枪打靶。后因房屋垮塌,2020年元月和六月,李某甲先后将两支气枪藏于同村村民叶某某家中。2020年9月2日15时许,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李某甲非法持有的两支气枪均是以压缩空气为动力的具有致伤力的枪支。

案发后,李某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叶某某、黄某某的证言;3.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三真司鉴中心[2020]痕鉴字第HQ002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4.巴东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5.犯罪嫌疑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巴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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