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六检刑不诉〔2020〕56号
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7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镇**村**组,住六枝特区**街道**桥**房。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5月31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枝特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28日21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在六枝特区平寨镇南环路补林大桥下六枝河里利用电鱼机“电鱼”的方式非法捕捞水产品,被民警当场查获。现场查获非法捕捞工具“德赛神级聚能锂电一体机”电鱼机器和水桶各一个,非法捕捞所得小鱼14条共计1.20公斤。到案后,李某甲对自己用“电鱼”的方式进行非法捕捞水产品一事供认不讳,并认罪认罚。
1.物证:依法被扣押的电鱼机、塑料盆等;2.书证:被告人户籍信息、联合打击非法捕捞相关文件等;3.证人证言:证人孟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李某甲如实供述,认罪认罚,自费购买鱼苗进行增殖放流,尽力修复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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