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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正检刑不诉〔2020〕11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4197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住正安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经正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0日被正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李远波,贵州均衡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正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8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李某乙二人携带一张渔网到正安县瑞溪镇瑞溪河“骆家碾房”(小地名)河段捕鱼,两人通过两次撒网共捕渔获物共计69条鱼,所捕获鱼的种类主要是白参鱼,平均体长4厘米,两人收好渔获准备回家时被正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查获。经测量,李某甲李某乙使用的渔网内网目为1厘米。经称量,李某甲李某乙所捕渔获物共重1.06千克。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积极投放鱼苗恢复生态。

本院认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在案件审查起诉期间以“投放鱼苗”的方式积极修复生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扣押的渔网一张、塑料桶一只等作案工具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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