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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非法收购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_莆田市涵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莆田市涵某某人民检察院

莆田市涵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涵检生态刑不诉〔2019〕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16********,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号码M3004****,汉族,大学文化,户籍地**路**街**大厦**栋**楼C。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8年7月19日被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8年12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1月21日至2019年2月18日,自2019年3月22日至2019年4月17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3月19日至2019年4月3日、自2019年5月19日至2019年6月3日)。

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的一天,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以29000元人民币的价格从印尼购得4支豹牙带回澳门,2018年的一天,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将4支豹牙从澳门进入中国大陆。5月的一天,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将4支豹牙交由被告人李某乙(已起诉)出售,同月,李某乙将4支豹牙以人民币33500元的价格出售给下家(身份不清)。

2018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某乙和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合作出资8500元,由被告人李某乙在网上(身份不清)购得75支豹牙,同月被告人李某乙将该批豹牙以14900元的价格出售(下家身份不清)。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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