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穗埔检刑不诉[2020]6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女,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222197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系广州**食品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股东,出生地重庆市开州区,户籍地重庆市开州区**镇**村**组**号。2018年8月17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2018年12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19年12月4日被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18年12月28日,本院依法退回补充侦查。2019年1月25日,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重新将本案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20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与王某某共同成立广州**食品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担任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股东,王某某担任董事、股东。
自2017年年底开始,湖北**盐化有限公司业务员向某某等人与王某某商谈合作销售食盐事宜。2018年1月至同年8月,**公司通过向某某等人从湖北**盐化有限公司购进**牌精制碘盐等食盐共计598.78吨,在没有取得食盐批发资质的情况下向广州市、佛山市等地的副食品店、商店等批发销售**牌精制碘盐等食盐共计497.88吨。期间,被不起诉人李某甲负责核对货单、收取货款、管理**公司仓库等,王某某负责**公司的运营、采购、销售等业务。
2018年8月16日,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联合广东省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到**公司位于本市番禺区**路**号之**的仓库进行清查,现场查封**牌食盐、广东省**集团生产的食盐等共66.63吨,抓获被不起诉人李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2.同案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报案材料;4.证人龙某某、李某乙等人的证言;5.行政执法材料、食盐仓储租赁合同等书证;6.辨认笔录;7.搜查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8.现场勘验材料;9.视听资料;10.刑案受、立案表、破案报告及归案经过;11.户籍材料和前科查询材料等。
本院认为,李某甲在不具有食盐批发资质的情况下,规避国家关于食盐批发的监管,违规从事食盐批发业务,系应受到行政处罚的行为,依法不认为是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本案扣押的食盐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