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9021985********,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务工,出生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户籍地与住址均为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7月27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经莆田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莆田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6日本院对其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莆田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莆田市人民检察院于同年11月12日将本案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11月29日、2020年1月21日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莆田市公安局先后于2019年12月27日、2020年2月21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1月开始,同案人盛某某等人(另案处理)先后注册成立厦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厦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厦门****信息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在未经国家主管部门审批,未取得期货业务经营资质的情况下,以网络推广的方式发展客户在“策略之家”、“期信通”、“期赢家”等三个期货交易APP平台进行交易操作,从中收取每笔入金l%、每手交易400元的手续费。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及同案人赵某某、黄某某、龚某某、李某乙、许某某(均另案处理)先后受雇于上述公司,其中,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于2018年5月入职,负责后台技术管理,每月工资人民币1.5万元;同案人赵某某于2019年6月入职,负责期货平台的风险控制,并提供多套企业公户“四件套”给公司,用于收取客户入金等,每月工资人民币2万元;同案人黄某某于2018年6月入职,负责网页设计,每月工资人民币0.8万元;同案人龚某某于2019年5月入职,负责公司行政财务,每月工资人民币1万元。
2019年7月26日,公安民警在厦门市湖里区**路**广场**室厦门****信息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内抓获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及同案人赵某某、黄某某、龚某某等人,并扣押多部手机、电脑、“四件套”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物证:在扣手机、电脑、公章等;2.书证:微信聊天记录、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连某某、林某某等7人的证言、同案人赵某某、黄某某、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福建锐眼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6.辨认笔录;7.电子数据:企业账户信息及交易明细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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