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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非法经营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公诉刑不诉〔2019〕59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女,1992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82199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号。因涉嫌非法经营于2018年9月1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决定对李某甲取保候审。2019年7月2日,禅城区人民检察院对李某甲继续取保候审,同年7月25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6月25日向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同年7月10日,佛山市人民检察院将该案指定本院管辖。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3日将该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9月2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案于2019年8月24日、10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9月13日12时许,佛山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联合禅城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佛山市食品药品局对长期盘居在佛山市南海区里水一带,通过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等作案手段进行大量生产、销售假轩尼诗VSOP、人头马、马爹利蓝带、马爹利名仕等高档洋酒的李某乙、罗某甲为首的犯罪团伙进行收网。专案组兵分各路于2018年9月13日18时许先后将罗某甲、罗某乙、李某丙、周某某、李某甲、王某某和郑某某等人抓获归案。其中,专案组在李某丙经营的**商店后面两个仓库现场查获12瓶假冒成品马爹利蓝带70CL洋酒,假冒1公升轩尼诗VSOP15瓶,在南海区**镇**路**综合楼**层**号周某某、李某甲经营的**烟酒连锁**店内查获假冒轩尼诗VSOP1公升5瓶、轩尼诗VSOP3公升1瓶、轩尼诗XO70CL的1瓶、轩尼诗XO1公升的1瓶,各种假冒洋酒涉案金额共为33568元;侦查员还在**镇**村**街**号,周某某、李某甲经营的**烟酒连锁机构**店内查获4瓶假冒52度的梦之蓝M3白酒和1瓶假冒53度的普通飞天贵州茅台白酒,金额1499元;侦查员在检查过程中还查获李某丙经营的**商店仓库及周某某、李某甲经营的**店烟酒行内查获涉嫌走私的各种烟卷若干条,其中涉嫌非法经营烟卷涉案金额352469.79元。周某某承认有时帮忙卖烟和酒在**商店经营并收钱,李某甲承认**店和**店的法人代表是周某某,供述自己是两家店的负责人,知情对店内销售的烟卷是走私进货得来的而让其员工销售。

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认定李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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