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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非法经营案)_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黄岛检二部刑不诉〔2020〕42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84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青岛市黄岛区**街道**号。2019年12月17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至8月,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多次从杨某某、郭某某(均另案处理)处购买散装汽油,共付款154000余元。除部分自用外,李某甲将上述购买的汽油销售给韦某某、张某某、李某乙、苗某某、薛某某等人,销售数额共计548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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