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女性,1978年6月2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219********43,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农安县人,住农安县**镇**街*委*组,系农安县金路房产公司法人。因涉嫌非法经营,于2018年7月16日被农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8月17日被农安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农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10月16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我院先后于2018年10月25日、12月27日退回农安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农安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分别于2018年11月23日、2019年1月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自2016年开始至2018年7月份期间,非法使用POS机,以虚构交易的方式为信用卡持有人王某某、温某某、闫某某、叶某某、路某某、詹某某等人进行垫还、提现,共计人民币1,869,368.99元,非法获利约18,700.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无社会危险性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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