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宜检公诉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241958********,汉族,中专文化,群众,教师。出生地湖南省宜章县,户籍地宜章县**镇**区,现住址宜章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2019年7月9日被宜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相关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0年7月,李某乙(另案处理)以3.3万元的价格,购买了原城关镇东门村三组位于建岗岭的一块2.75亩土地。2007年5月,在建岗岭征地开发期间,该组村民认为此地的面积超过了2.75亩,后经国土部门测量,多出面积为127.75㎡(约0.2亩)。2007年7月6日,原城关镇东门村三组与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就多出的127.75㎡土地签订了《征收土地补充协议书》,并出具了8.2万元的收条。
2007年8月30日,犯罪嫌疑人李某甲受李某乙的委托,与陈某某作为甲方与挂靠在宜章县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开发商兰某某(乙方)签订了《土地转让合同》,将2.94亩土地转让给兰某某。双方约定:乙方开发后,提供1448平方米的住宅(含车库)给甲方;建房及办理合法手续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合同签订后,乙方将包括上述2.94亩土地在内的6164.53平方米土地从国土部门摘牌,并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缴纳了土地出让金263万元。
经湖南**有限公司鉴定:依据当时的价格,土地估价50.57万元;房产的估价213.92万元。
本院认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有自首情节,其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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