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会检公诉刑不诉〔2019〕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女性,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51976********,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会昌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经会昌县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11月28日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11月30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会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于2018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12月1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16日补查重报。
会昌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农历2012年8月24日,钟某甲、李某甲等人以5万元的价格购买肖某甲位于会昌县**镇**村**的自留山。在平整土地后修建河边防护墙时,钟某甲等人自发成立以肖某乙为会长,肖某丙、赖某甲为副会长,赖某乙为出纳,李某乙为会计,钟某甲、赖某丙、钟某乙(钟某乙与赖某丙俩人共同一股)、肖某丙、李某甲、肖某丁等人为成员的**村**小组新农村建设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以**理事会的名义先后将平整后的土地以每平方米1100-1200元人民币不等价格出售给李某丁等七人并已收到土地款共计102.9万元,尚欠10.5万元。其中会昌县**镇**村的李某丁土地面积约120平方米,已支付土地款11.9万元,尚欠1万元;会昌县**镇**村的李某戊土地面积约120平方米,已支付土地款11.9万元,尚欠1万元;会昌县**镇**村的肖某戊土地面积约240平方米,已支付土地款27.7万元,尚欠2万元;会昌县**镇**村的赖某丁(以其父赖某戊的名义购买)土地面积约120平方米,已支付土地款12.9万元,尚欠1.5万元;会昌县**镇**村的刘某某土地面积约105平方米,已支付土地款11.5万元,尚欠2万元;会昌县**镇**村的杨某某土地面积约120平方米,已支付土地款12.9万元,尚欠1.5万元;会昌县**乡**村的余某某土地面积约130平方米,已支付土地款14.1万元,尚欠1.5万元。在出售土地后,**理事会股东肖某乙、肖某丁、赖某甲、赖某乙、钟某甲、李某乙、肖某丙、肖某丙、李某甲、赖某丙、钟某乙(钟某乙与赖某丙俩人共同一股,即俩人共同分得一块土地)等十一人在平整后的剩余土地上至少划得一块土地建房。目前,除钟某甲、李某甲等人支付购买肖某甲荒山的5万元和缴纳政府相关部门的费用6.8万元外,肖某乙等人共获利101.6万元并每人至少获得了一块土地建房。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虽然是河头理事会成员,但因其外出务工,未参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事宜,分到的一块100平方米左右的土地也是出钱所购。因此,会昌县公安局认定的李某甲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会昌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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