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271987********,壮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云南省广南县人,住广南县**镇**村民委**小组。因涉嫌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广南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文山州广南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30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彪在未办理木材运输许可证的情况下,使用车牌号为云H****皮卡车帮李某乙等五人将非法收购的红椿树木材从广南县**镇**村民委**小组运至**镇**村民委**小组**家具店门口堆放。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李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具有悔罪表现,社会危险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对广南县森林公安局依法扣押的云H****皮卡车,由广南县森林公安局予以发还。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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