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费检一部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女,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311970********,汉族,小学文化,山东省费县人,中共预备党员,现任费县**镇**村村民委员会主任,住**镇**村**号。2020年6月22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被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桑某某,男,山东钟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2020年8月22日退回费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9月18日补查后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费县上冶镇党委政府决定修建东外环路,该路需占用上冶镇双邱村的部分土地,修路时因路基下都是砂,为加固路基,需要挖出砂后用页岩回填。双邱村两委经开会研究,向上冶镇政府提出将挖出来的砂存放在商砼站,以用于该村户户通修路工程。上冶镇党委政府同意,安排该镇副镇长巩某某具体负责施工。时任双邱村村委会主任的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根据镇里和村里的安排,与经营商砼站的田某某、刘某联系后,将挖出的砂分别存放在二人的商砼站内。经统计,存放在刘某商砼站的砂共计2917.2吨,价值145860元;存放在田某某商砼站的砂共计1625.6吨,价值81280元。后田某某、刘某将存放的砂用于制作混凝土。2020年5月7日,费县公安局向田某某、刘某分别追缴145860元、81280元。
本院审查认为,李某甲没有非法采矿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费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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