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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非法采矿案)_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吉昌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21196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乡**村**社。因涉嫌非法采矿、故意毁坏财物,于2019年4月2日被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采矿、故意毁坏财物,经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决定,于2019年4月30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涉嫌非法采矿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7月15日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本案由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犯故意损坏财物罪、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2019年10月27日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2019年12月28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犯罪嫌疑人李某甲于2017年将其所有的采砂船停放在吉林市昌邑区土城子乡曾通村(雾凇岛)渡口上游一年之久,期间,曾通村渡口修建了曾通铁桥。2018年4月,犯罪嫌疑人李某甲欲将其采砂船从渡口上游开至渡口下游,因曾通铁桥阻拦,李某甲滋生私挖水道绕过铁桥之念,其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私自雇佣了钩机、铲车和翻斗车,在吉林市松花江左岸昌邑区土城子乡曾通渡口段违规挖掘水道,对该段松花江河势稳定、护岸工程安全及当地居民出行安全等造成了较大影响。期间,乡村两级、吉林市昌邑区农业水利局多次制止李某甲的行为,并由吉林市昌邑区农业水利局下达了《责令停止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但李某甲并未停止其违法活动。2018年5月,李某甲将水道挖开后,将其采砂船从上游经由私挖水道开至下游,并只部分回填了开挖的沟壑,造成了渡口河岸的破坏。经吉林省昊宇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测量:李某甲回填了4885.3立方米,现恢复河道原貌还需回填36979.9立方米。经吉林市博信测绘有限公司方量计算:现水道两旁堆积混浆砂料总面积18320平方米,总方量41838.6立方米。

犯罪嫌疑人李某甲伙同其儿子犯罪嫌疑人李某乙于2012年、2014年间,在没有获得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自松花江流经的吉林市昌邑区土城子乡土城子村西门渡口至曾通村,非法盗采砂石约为40,000立方米,价值人民币20余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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