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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骗取票据承兑案)_安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安福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公诉刑不诉〔2015〕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湘潭县,身份证号码4303211965********,汉族,初中文化,吉安市**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县**镇**村**组,现住吉安市吉州区**道**号。2014年10月15日因本案被安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骗取票据承兑罪于2014年10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2月份,毛某某为了借钱给李某乙,与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协商,以其公司与李某甲的吉安****有限公司签订一份虚假合同用于开具承兑汇票。后吉安****有限公司用虚假的购销合同,以支付吉安市**有限公司货款的名义在九江银行吉安支行开具了三张金额分别为105万、395万、500万的银行承兑汇票。之后,吉安****有限公司将三张共计10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交给李某乙使用。承兑汇票到期前,吉安****有限公司将500万承兑汇票金归还银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情节较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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