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柳城检刑不诉〔2024〕5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2221978********,**,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城县,住广西柳城县**镇**村民**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3年11月20日被柳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决定,于2023年11月27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涉嫌盗窃罪,于2023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3年11月20日09时许,李某来到柳城县大埔镇白阳南路柳城县长兴集团公司门口,将被害人韦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两轮雅迪牌电动车盗走,被盗电动车为灰色车身,车牌号是柳城*****,型号为雅迪T*******。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李某于2023年11月20日12时许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盗雅迪牌电动车已发还被害人韦某某。
2023年11月21日,经柳城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李某盗窃的雅迪牌两轮电动车价值为267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害人陈述、李某的供述、价格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李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还违法所得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由暂扣机关依法处置。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柳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4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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